关于对柳良新同志任区市容管理局局长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任中审计的公示
廉政纪律 (1)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的职工一样就餐,费用按局关于审计人员伙食费的暂行规定执行。 (2)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因被审计单位路途较远,上下班往返不便,确需住宿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由被审计单位所在地审计机关安排或由局办公室安排在定点单位住宿,费用按局关于审计人员住宿费的暂行规定执行。 (3)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车辆接送上下班。被审计单位有顺道班车的,可洽商搭乘班车;不能搭乘班车的,可乘公交车、专线车、地铁、轨道交通,费用按局关于审计人员交通费的暂行规定报销。 (4)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纪念品、礼品、礼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实在无法拒收的,应及时登记上交。 (5)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等。 (6)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7)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以联欢、学习、考察等名义安排的旅游、娱乐等活动。 (8)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借用资金、设备,安排亲友工作,调换住房等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不准在企事业单位兼职,个别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但兼职不得兼薪,也不得获取其他好处。 不准利用机关干部身份和审计工作便利条件从事各种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活动,不准擅自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介绍项目从中获取劳务费、介绍费、咨询费等。 被审计单位若发现市审计局审计人员违反上述纪律,损害审计机关形象的,可向市纪委驻市审计局纪检组、市监察委驻市审计局监察室举报。